肖健,上海债务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1、企业向个人借款,个人取得的借款利息收入属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利息的企业代扣代缴。
2、个人股东如取得借款利息收入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费、按"股息、利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税。
3、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推定确认借款人不必向贷款人支付借款利息。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之间对于利息问题在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无偿借贷的性质。合同法的规定,虽不利于公平地保护贷款人的权益,但确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
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就明确规定: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对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按照这些规定的要求,在合同法生效前,各级法院在审理有关民间借贷纠纷时,对当事人之间约定的过高利息就是不予保护的。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复利。合同法虽然没有对复利问题应否保护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但从其确认的借款合同的基本原则看,是不承认复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