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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的举证责任应由谁承担 抽逃出资的举证责任怎么承担
2022年9月16日  上海债权追偿律师

  肖健,上海债务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借款的举证责任应由谁承担

一、借款的举证应由谁承担

借款的举证应该是谁主张,谁举证,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保护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同时,《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即“谁主张,谁举证”。

二、借款纠纷的诉讼流程是什么

1、递交诉讼状

2、法院经审查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

4、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并公告;

5、法庭调查阶段包括: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

6、法庭辩论包括: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7、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8、判决宣告。

大多数民事纠纷的举证都是一样的,举证倒置的适用条件比较特殊。同时借款纠纷的诉讼时效是三年,不过,正确的处理方法应该是在对方到了债务清偿期以后仍然不还钱的情况下,就应该积极处理这件事情了。

抽逃出资的举证责任怎么承担

一、抽逃出资的举证怎么承担

《公司法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在举证分配上,原则上应当由债权人或守约股东举证,但不宜过于严苛,只要其能举出使人对抽逃出资的行为产生合理怀疑的初步证据或有关线索即可,此际,可要求被诉股东提供相关证据,以证明其不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调查该公司开户银行的转账记录、土地、房产、车辆、专利等资产权利证书过户登记记录,证明前述资产过户给公司,之后又由公司过户给第三人的事实证明。

二、抽逃出资的民事包括:

1、抽逃出资的股东对公司承担的民事。

股东出资是公司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抽逃出资行为侵犯了公司财产权,公司依法享有返还财产请求权,抽逃出资的股东应当向公司承担返还所抽逃出资,并支付按其抽逃出资的数额和时间计付利息的侵权。如果抽逃出资的行为直接造成了公司其他损失,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

2、抽逃出资的股东对已足额履行出资义务股东的违约。

有学者认为,抽逃出资行为侵犯的是公司财产权,已足额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有权请求抽逃出资者向公司返还出资及其利息。公司设立协议或公司章程是发起人或股东之间的合同,发起人、股东具有按时足额向公司缴纳出资的合同义务,抽逃出资影响了合同的适当履行,违反了合同义务,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依法享有请求违约行为人向公司返还出资及其利息的合同权利。

3、抽逃出资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民事。

抽逃出资行为非法减少了公司资产,削弱了公司的偿债能力,如果公司债权人的债权因此不能实现,抽逃出资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2003年l1月4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 “债权人请求公司清偿债务,公司不能清偿的,债权人可以对抽逃出资且未予返还的股东提起诉讼,请求其在抽逃出资的数额及利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此规定在坚持公司独立和股东承担有限的同时,在公司不能清偿的情况下,赋予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的权利,平衡了各方利益。诉讼中,如果公司债权人主张公司资不抵债,法院一般允许追加抽逃出资股东为共同被告,并常常判决其在抽逃出资及其利息范围内承担“垫付”,以减少诉讼成本,有效地保护公司债权人的权利。

4、为抽逃出资提供帮助或者负有直接管理的股东、董事、经理的连带。

《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和十二条规定了为抽逃出资提供帮助或者负有直接管理的股东、董事、经理与抽逃出资股东共同承担的两种连带:一是对公司承担的返还所抽逃出资及其利息的;二是在公司不能清偿的情况下,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的在抽逃出资的数额及利息范围内的赔偿。笔者认为,股东、董事、经理的相关行为侵犯了公司财产权,违反了不得侵害他人财产的法律义务,应当就因此引起的所有损害与抽逃出资股东共同承担连带,所以,有必要增加他们与抽逃出资股东的第三种连带,即抽逃出资行为给公司造成直接损失所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

抽逃出资一般是指公司验资注册之后,股东在暗中将之前缴纳的出资撤回,但这样做依旧是保留了其股东身份,同时对原出资的数额也维持不变的。据此,大家也应该清楚抽逃出资属于一种欺诈性的违法行为,作为行为人必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而在抽逃出资里面具体又分为了对注册资本的抽逃与对股东出资的抽逃两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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