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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适用法定继承 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应如何处理
2021年5月19日  上海债权追偿律师

  宋,湖州遗产继承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如何适用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没有留下遗嘱,其个人合法遗产的继承由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顺序和分配原则进行遗产继承的一种法律活动。 法定继承是以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



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没有留下遗嘱,其个人合法遗产的继承由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顺序和分配原则进行遗产继承的一种法律活动。


  法定继承是以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姻亲、血缘等一定的人身关系为前提,《继承法》规定法定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丧偶的儿媳对公婆、丧偶的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法定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除此之外,还有孙子女、外孙子女、出生时是活体的遗腹子等。;




遗产继承专题


  在遗产继承出现下列情况时,适用法定继承:


  没有遗赠扶养协议,又没有合法遗嘱的情况下;


  遗嘱的继承人、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遗嘱失去效力的情况下;


  遗嘱的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的情况下;


  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下;


  遗嘱的受赠人表示放弃赠与的情况下;


  遗嘱的受赠人丧失受赠权的情况下;


  遗嘱不合法或因故而全部无效的情况下;


  遗嘱部分无效情况下无效部分的遗产;


  未涉及遗产处理的遗嘱,继承人对遗产的处理;


  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或受赠人不履行遗嘱中的合法义务,被人民法院决定取消继承或受赠权的情况下;


  遗嘱中为胎儿保留的特定遗产份额,出生时是死胎,其为胎儿保留的份额适用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顺序


  我国《继承法》第10条明确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我国《继承法》只规定了两个继承顺序,


  在同一个继承顺序中的继承不存在先后顺序之分,同一顺序中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利。







法定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没有留下遗嘱,其个人合法遗产的继承由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顺序和分配原则进行遗产继承的一种法律活动。 法定继承是以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




  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一般原则


  遗产须按法律规定的原则进行继承。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继承法》第13条规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


  所谓"一般情况"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彼此在生活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对被继承人所尽抚养、扶养或赡养义务等方面,情况基本相同,条件大致相近。


  所谓"均等分配遗产"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的法定继承人所取得的被继承人遗产数额比例相同,没有明显差别。




继承顺序专题


  法定继承的特别规定


  特殊情况下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可不均等分配遗产,这些特殊情况是指:


  1、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可以多分。


  生活有特殊困难是指继承人因为没有独立的经济收入或其他生活来源,难以维持其起码 的物质生活条件。缺乏劳动能力是指继承人因尚未成年而不具备劳动能力或因年迈、疾病等原因部分丧失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对于具备上述条件的继承人,在分配 遗产时,必须给予照顾,其实际取得遗产份额,应当较其他继承人多。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或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是指对被继承人负有法定的扶养、抚养和赡养义务的继承 人,为被继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提供了主要劳务扶助。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是指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在日常生活方面处于相互紧密联系状态,彼此相 互关心和照顾。对于符合上述情况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适当多分。


  3、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 少分。对被继承人负有法定的扶养、抚养和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在其具有履行扶养、抚养和赡养义务的条件下,如果拒绝履行上述义务,那么在分配遗产时,不应分 给这类继承人任何遗产,或者仅分给其极少数额的遗产,以此作为对这类继承人的法律制裁。但应注意,如果被继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明确表示不要求其 扶养的,分配遗产时一般不应因此而影响其所应取得的遗产份额。


  4、经继承人之间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


  在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的条件大致相当的情况下,继承人之间既可均等分配也可以协商,在达成一致同意的基础上,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不均等分配,这是继承人自主自愿的行使其继承权的结果,法律对此不加以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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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注意事项


法定继承人











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应如何处理

继承法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因此,分割遗产时,应当为胎儿保留遗产份额,且由于孩子出生后还有抚养、教育问题,可依法应予多分。



  如何理解;胎儿继承份额的保留;


  胎儿继承份额的保留,是指在分割遗产时,如果有胎儿的,应当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由于胎儿尚不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故胎儿并不具有继承权,但为了保护胎儿的利益,各国都强调在分割遗产时应考虑对胎儿进行特殊保护。我国《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需要指出的是,该份额原则上应按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确定,如果是多胞胎的,则应按胎儿的数量保留继承份额。


  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应如何处理


  对胎儿保留份额的处理,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还是活体而不同:


  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活体的,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可由其母亲代为保管。


  如果胎儿出生后不久即死亡,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但应由该死婴的法定继承人按法定继承处理。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胎儿只有活着出生的,其权利能力即可实现,才能与其他继承人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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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健——上海债权追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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