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湖州遗产继承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一、法定继承人间的遗产分配原则: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
这是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即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该平均分配遗产。该法条中的;一般;是指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
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
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特殊情况;主要是指: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继承人只有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情形时,才能在遗产分配时中给予照顾,而且一旦具备了这两个条件就应当给予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不是应该多分,不具有强制性。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这是继承法中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重要体现。继承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不分或少分遗产:
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条件;
不尽扶养义务;
继承人协商同意也可以不均分。
二、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酌情分配遗产问题
在法定继承中,除了那些享有合法继承权的人参与继承外,继承法第14条还赋予一些符合一定条件但没有继承权的人取得一定遗产的权利。这种权利不是继承权一,法律之所以赋予该权利是因为他们和被继承人之间存在着特别扶养关系,这是保障人权和弘扬美德的必然要求。下列人员享有分得适当遗产的权利:
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
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
即使其为继承人,但若未实际参加遗产分配,属于以上情形之一的,便享有遗产取得权。这种遗产取得权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当其受到侵害时,权利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遗产分割时,明知而未提出请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请求时,在知道后2年内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三、《继承法》相关法律条文: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读者梁女士:我丈夫不久前因车祸身亡,生前没有留下遗嘱。他去世后遗留有个人合法取得的房屋1套。我们的女儿现已成年,但还未婚。我丈夫在农村老家还有一个弟弟、一个妹妹,他们的经济情况都不太好。现在,我、我女儿、我丈夫的弟弟妹妹四方面都认为自己是我丈夫的法定继承人,为了争夺这套房屋,几乎闹上法院。请问:同是法定继承人,继承时有差别吗
答:按照《继承法》规定,法定继承人,并非同时继承,而是要依照法律规定的先后顺序进行。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3种法定继承人。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情况下,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人继承。所谓;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是指被继承人无配偶、子女、父母的情况,还包括第一顺序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情况。据此,你和女儿有权对房屋遗产进行继承。你丈夫的弟、妹因为是第二顺序继承人,在其房屋有妻、女继承的情况下,无权继承该套房屋。信息时报法律工作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