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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的几个法律问题 法定继承——你必须知道的35条重要法律知识
2020年4月4日  上海债权追偿律师

 宋,湖州遗产继承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法定继承的几个法律问题

我国《继承法》将遗产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方式,而法定继承是现实生活中最常见、最主要的继承方式。这里,就法定继承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向读者介绍。 一、查清


我国《继承法》将遗产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方式,而法定继承是现实生活中最常见、最主要的继承方式。这里,就法定继承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向读者介绍。

一、查清遗产范围

除了《继承法》第三条列举的财产范围外,还应当注意被继承人有无债权、有价证券和其他投资收益权。除此之外,尽可能查明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和欠缴的税款,只有将债务和欠缴税款还清后,剩余部分才是真正可以继承的遗产。在查明遗产的范围和价值时,注意被继承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并非全部是遗产,只有属于被继承人的份额才能列入遗产中继承。

二、确定继承人

《继承法》第十条按先后顺序列举了有继承权的亲属,只有在前一顺序无继承人的情况下,次一顺序的继承人才有权继承。如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即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代被继承人的子女继承其应得的份额,代位继承不受辈数的限制。确定继承人时,还应注意有无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收养关系的成立直接决定养子女的继承权,于1999年4月1日生效的《收养法》。对原《收养法》重新做了重大修改后,该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因此,《收养法》修订后形成的收养关系是否成立,应当以是否在民政部门登记为准。之前形成的收养关系以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判定。事实上的收养关系,一般从是否共同居住、共同居住时间的长短以及是否以父母子女相称等方面来判定。继子女的继承权取决于是否有抚养关系,《继承法》规定,没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不能继承及父母的遗产,但是其生父母的法定继承人。

查清遗产范围和确定由继承权的全部继承人是遗产继承的首要步骤,只有确定了遗产的范围价值,继承人的继承才有可能;而继承人的多寡又与其应得的遗产分额大小直接相关。

法定继承的几个法律问题

前面介绍了在法定继承中,查清遗产范围和确定继承人是应注意的问题,这里专门来谈谈对遗产进行具体分割。

查清了遗产的范围和价值,确定有继承权的继承人后,仅仅是明确了所有继承人具有继承的权利。对遗产进行分割前,所有继承人对遗产享有的是共同共有权。继承人可以根据需要和遗产的状况决定是否对遗产进行分割,可以是对全部遗产进行逐一分割,也可以对部分遗产分割,部分遗产采取共同共有的形式。但是无论采取何种形式,为避免产生纠纷或因为经济活动的需要,应当根据遗产的性质和状况订立协议,以明确财产的归属。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各继承人之间应本着互谅互让、养老育幼的原则,就一般而言,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当均等。遗产分割时,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共有等方法处理。







我国《继承法》将遗产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方式,而法定继承是现实生活中最常见、最主要的继承方式。这里,就法定继承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向读者介绍。 一、查清



对于房产、股票、债券、存折等财产,在相关部门登记或署名为被继承人,因此,对该部分遗产进行分割过户时,相关部门要求提供财产权属凭证和主要财产所在地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才予以办理。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分两种,首先是证明所有继承人享有继承权的继承权公证书,该公证书仅仅确定有继承权的全部继承人名单,并未涉及财产的具体分割。如需将上述财产分割过户至各继承人名下,需要对财产分割协议办理合同公证,并据此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

总之,办理遗产继承,除《继承法》规定外,还需要了解《婚姻法》、《收养法》甚至《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甄别遗产的价值范围、确定继承人以及办理遗产分割。








法定继承——你必须知道的35条重要法律知识

法定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没有留下遗嘱,其个人合法财产的继承由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顺序和分配原则进行遗产继承的一种继承方式。



  一、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1、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立下遗嘱或遗赠。


  2、被继承人生前没有与第三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


  3、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4、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5、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到的遗产以及遗嘱没有处分的遗产。


  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


  6、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收养他人为养孙子女,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的可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7、 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8、 继承开始后,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先继承,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继承。


  9、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10、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11、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三、法定继承分配遗产的原则


  12、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13、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14、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15、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16、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四、法定继承的相关法律规定


  17、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


  18、在旧社会形成的一夫多妻家庭中,子女与生母以外的父亲的其他配偶之间形成扶养关系的,互有继承权。


  19、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20、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


  21、收养他人为养孙子女,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的,可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22、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系养兄弟姐妹,可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23、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24、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因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关系而发生。没有扶养关系的,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25、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了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


  26、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27、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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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健——上海债权追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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